法律热线
首页 -> 法律热线

国务院修改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部门不再对施工图审查负有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4061


国务院修改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部门不再对施工图审查负有行政责


李淑君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限制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三部法规,下面对两个管理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此次修订,删除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内容。由此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后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谁审,怎么审的办法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原条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此次修订,有两个重点:一是增加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职责,明确为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个内容来自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个重点是删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解读为建筑和水利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政府不再负有监管责任,而交通运输部门依然负有行政责任,即铁、公、水路、航空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需要对施工图审进行审查。

    自从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始实行以来,施工图审查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审查的操作模式一直伴随着争议。

    从国务院本次对于两个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可以看出,200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国务院修改相关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建设行政部门不再对施工图审查负有行政责任。
主办单位:南京建筑业协会   备案序号:苏ICP备10205300号-1
电话(TEL):025-84592563  传真(FAX):025-84592563
邮 编(Mail): 210014  地址(address):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座7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