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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3631

关于建筑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口文/李淑君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波及全国,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政府部门均下发紧急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和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疫情对建设工程在内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造成了严重影响,现我们就此可能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有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告知如下:

 

一、关于本次疫情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20202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款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另根据2020214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省厅《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可以确定本次疫情防控给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造成的费用或损失增加,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的正常履行期间发生疫情的,可适用不可抗力。但如果是在疫情发生前就存在延迟履行并拖延到疫情发生后的情形,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二、关于疫情发生后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会有不可抗力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9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条,均规定了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后果的承担等。

 

2.采取的必要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内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疫情所导致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形下包括如下措施:

 

1)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疫情发生后不能按期复工期间,建筑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2)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疫情发生后,任一方都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任一方放任损失的扩大,就要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因此,发生疫情后建筑企业仍应采取合理措施将疫情影响降低到最低。

 

3)收集、留存证据

 

建筑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无论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索赔报告,或是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索赔争议,建筑企业均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注意收集、留存疫情发生及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相关证据。

  

在疫情发生后,建筑企业应定期制作相关记录、统计损失及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政府要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重要文件(信息),工期延误导致的成本费用等材料。

 

三、关于疫情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的承担问题

 

1.工期延误的费用和损失

 

如果是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比如因疫情发生政府采取管控、延迟复工等措施和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复工而产生工期延迟,首先考虑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方式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则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恢复施工,否则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省厅《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赶工费用

 

对因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指导意见》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省厅《指导意见》第一条第4款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因疫情引起的停工期间的照管、清理和修复费用

 

在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指导意见》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项规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省厅《指导意见》第一条第3款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次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方按约定进行承担,如果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5.疫情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

 

因疫情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的处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省厅《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6.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

 

省厅《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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