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周年回眸 后续政策亟待完善 |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3298 |
“营改增”一周年回眸 后续政策亟待完善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 汪士和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至今已一年了。一年来,这项关系到全国80911家(《中国建筑业年鉴(2016年卷)》2015年数据)建筑业企业减轻负担的大政策,执行情况怎么样?企业有哪些反映?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进行了调研,结论是建筑业“营改增”政策需进一步落实并加以完善。 政策出台前的调研和测算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0号文件没出台之前就做过这方面的调查工作,即如果国家对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定在多少合适?企业才能做到不增加负担,同时国家也不减少税收。当时调查了13家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企业,企业反馈的信息惊人的一致——税率定为8%比较合适。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正式颁布,方案明确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比企业当初预测数字高了3个百分点。试想,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最高年份为3.55%,现在多征了3个点的税收,企业如何承受?为了以事实说话,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请几家企业进行了测算。按上年营业收入、以11%增值税率进行测算,两家特级资质房建企业的负担与上年交营业税模式相比分别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装饰一级企业负担增加1.8倍。 企业负担成倍增加,这绝不是国家“营改增”的初衷。究其原因,是因为并不像某些学者认定的:“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这是典型的脱离实际的武断结论。当年笔者曾列举了十个方面无法抵扣的事实,说明增值税率定得过高,企业负担加重,提出了“降率、推后、统一和过渡”四大建议。“降率”就是直接把过高的增值税率降下来;“推后”就是把建筑业正式施行“营改增”政策的时间尽量往后推,待建筑市场规范了,建筑企业能拿到合法的发票抵扣,就可以减少损失;“统一”就是全国在相同时间节点上统一执行营改增政策,避免因跨省经营施工,容易发生营业税及增值税重复征缴的矛盾,不能像服务业那样先在某几个省试点;“过渡”就是给建筑企业两三年的过渡时间,因为许多企业添置了大型机械设备,如果文件执行之后购买的设备才能凭票抵扣的话,许多八九成新的设备无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损失。从后来推行情况看,“营改增”推后了4年时间执行,全国建筑企业统一实施“营改增”,采纳了其中两条建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件下发后,引起住建部的高度重视,除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外,还于2013年1月9日以建计﹝2013﹞3号文件,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向两部门反映了建筑业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这份函件是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4月在接受住建部的委托之后,花了5个月的时间,对全国上报符合样本的66家企业(有些企业上报资料不齐全没法测算)进行调研测算,第四季度又对44家央企和10家建筑劳务企业进行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年末由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向住建部递交调研报告后产生的。在历时大半年的调研测算基础上完成的调研报告,反映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如果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把原3%建筑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的话,相当于把3%的营业税提高到5.83%,也就是实际税赋增加了将近一倍,这个结论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测算的结论是吻合的。 为慎重起见,住建部2014年3月又一次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在6个省作了建筑业“营改增”进一步调研测算,并以建计﹝2014﹞314号文件,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建筑业“营改增”进一步调研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2014年12月16日,12家“中字头”的协会、学会和6家央企直接向李克强总理呈报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建议》,反映建筑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并提出税收政策的建议。
“五条预案”确保税负不增
第一,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平衡。第二,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第三,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第四,对从事纯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第五,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年回眸 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五条预案”未完全落地,企业税负增加。调研中,企业负责人针对发展中遇到的障碍纷纷“吐槽”:某些地区进去施工仍要求设分公司,有的企业被要求交100万注册费,政府项目决算拖拉……但更多的却是反映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实际负担有增无减的问题,这是调研人员始料未及的。随后协会对“营改增”新政实施后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确认企业不仅未能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红利,反而负担增加了,这与通过国家税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南辕北辙。究其原因,当初的补救措施——“五条预案”没能完全落地,是负担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反映,虽然当初政策设计是要“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目前只有银川等极少数地区取得17%税率的发票,大部分地区仍然对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的政策,可供施工企业进项税率仅为3%。与建筑业增值税率11%相比,企业明显吃亏大了,对于房建企业来说,商品混凝土在工程成本中占比约15%~20%,折算成多交纳的税负,相当于企业税负增加10%~15%左右。
完善政策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