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843号文发布进一步明确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口文/魏志强 卞冲冲
一、新规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16号令已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并替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然而16号令在施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空白,其中最令人困惑的是16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即“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18年6月6日,在16号令施行6天后,国家发改委即填上了这个空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同日颁布。843号文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843号文规定了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情形之外,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还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至此,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真正落地,新规也将对规范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新旧法规比较
从内容可以看出,16号令和843号文与原3号令存在巨大的差异。新规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变化有三点:
第一、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16号令和843号文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和具体项目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缩减,包括将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整合适用,并删除了诸如邮政、水土保持、水利枢纽、、住宅项目、安居保障房等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也仅保留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同时此次16号令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融资的项目范围新设置了触发招标的标准。
第二、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招标限额翻了一倍,同时新规也取消了3号令中部分不合理之处,包括删除了3号令中备受争议的“兜底”规定:即部分项目虽然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低于各分项标准,但如果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也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
16号令即843号文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让地方政府不再拥有在其管辖范围内扩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的权力。
三、新规的不足
如前所述,843号文和16号令是招标投标领域继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也是《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前的重要前奏。新规实施之后,不仅涉及政府的行政监管力度,而且对于工程合同等民事行为也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但新规依然存在着部分不足,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自主招标问题,自主招标等问题系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但16号令及843号文并未回答该问题。我们相信随着《招标投标法》的修改,该问题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