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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施工企业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2601

新冠疫情下的施工企业诉讼时效问题

口文/许海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受到侵害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相对的义务人即产生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律不保护诉讼时效过后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民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我国民事行为领域,诉讼时效一般适用3年的规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也适用3年的规定。

2020年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患新冠肺炎、疑似肺炎、被隔离以及基于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的管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工程价款等请求权的,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如当地人民政府防疫指挥部的公告,因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被隔离等的书面材料等,进而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但是,如果因当事人违反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告、公告,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或故意聚集以致被传染,疫情结束后因被隔离、救治等不能及时主张权利,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理由是疫情已发生,就个案而言当事人对疫情及危险也有充分认知,其应当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何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般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从疫情发生发展来看,结合全国法院开展的网上立案等,疫情对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非常有限,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及达成结算协议之日6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通过网上立案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因疫情致使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失效。 (作者单位:济南社会科学院(法学)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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