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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2101

现行法律对指定分包尚无明确定义。通常情况下,指定分包也叫“甲定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的指令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专业部分交由建设单位选择或指定的分包单位来完成。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含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之内,指定分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和指定分包单位签订,或与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指定分包模式下,指定分包合同内容、付款、相关权利义务等均由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取一定总包管理费,需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保证指定施工工程质量、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等,工程指定分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上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那么在该模式下,若指定分包单位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答。

一、相关案例

(一)(2017)内民终92号案例

1.基本案情

2010628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案涉工程。2010618日,经A公司要求,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土建、给排水、消防、采暖、照明、防雷、通讯工程分包给C公司,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2011510日,C公司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后移交A公司使用。

201197日, D公司与E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D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E公司。

2012年,因变压器基础严重变形,C公司在2012416日至2012525日期间对此进行返修,致使A公司停产40天。2012921日,D公司及某投资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同日,C公司向A公司和D公司发出《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承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至20121125日期满。在上述质保期内,A公司洗煤厂再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经确认为:基础和地面下沉;地面、排水沟下沉;房顶漏水;地面粗糙、基础和室外散水下沉等,C公司未进行修复。

20121119日,D公司与E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关于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事宜,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不再由卖方协助解决,并且不再由卖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如变电所基础下沉),导致买方遭受损失的,则由买方或目标集团直接向工程承包商主张权利"

某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不符合相关规范条文的规定。并就上述质量问题出具了建议修复方案。相关公司分别对案涉工程修复造价、停工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

A公司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遂诉至法院。

2.法院观点

关于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对分包单位C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判决A公司承担过错责任,B公司提出C公司由A公司指定造成其难以监管,即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C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2016)川民终790号案例

1.基本案情

200912月,B公司(承包人、乙方)与A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

其中,《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质量。合同附件《项目管理条例》约定:“十三、其他约定:8.乙方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生因乙方拖欠工资采取非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阻碍施工、阻碍房屋交付、阻碍房屋销售、阻碍交通、跳楼等)追讨工资给甲方或项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除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当按每次5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11230日,AB公司、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五家主体共同对案涉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同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备案。

因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A公司就案涉工程整改维修,已向相关公司支付整改工程价款、整改设计费、整改施工费用等。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某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并经后期补充材料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的说明》《回函》均载明案涉工程相关部位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二审中,法院另查明:案涉工程的土石方挖填等均属于发包人分包工程,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

2010428日、621日、1020日、113日、127日、201174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向B公司发送《工程暂停令》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指出B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问题、拖欠民工工资问题。2010128日、22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发送《报告》,称B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拒绝整改,并在未经验收即擅自强行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且在监理部门、安监部门要求暂停施工整改过程中强行施工,并对监理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伤害。201131日,市建设局出具文件,对2010年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企业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B公司负责的案涉工程项目管理混乱、拖欠民工工资,多次发生民工群访等事件处理意见为上报成都市建委,征信记入不良记录,市范围内禁入2011513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向A公司书面汇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A公司监督施工方整改。

根据A公司提供证据材料显示,A公司因案涉工程整改维修,已向相关公司支付整改工程价款、整改设计费、整改施工费用等。

2.法院观点

从双方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看,案涉工程的土石方挖填工程、喷锚支护、降水工程等均属于A公司分包工程,不属于B公司承包范围,应当认定此部分工程系A公司指定分包。但B公司负有对A公司发包的单项工程进行总包管理和服务的义务,A公司并因此向B公司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施工管理费和配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规定,对A公司分包的工程导致的质量缺陷,A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B公司对A公司分包的工程负有总包管理的合同义务,对其质量缺陷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70%B公司承担30%

二、相关建议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在建设单位要求指定分包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丧失了慎重选择分包商的机会和权利,但因为其作为总承包主体,对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工程负有总包管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若指定分包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责任大小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尽量减少此类责任造成的不利后果呢?

若建设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让建筑企业不得不接收其指定分包,则建筑企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承诺明确质量问题的承担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就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仅在约定主体之间有效,不能完全避免建筑企业对外的责任及安全事故导致的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故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仍应加强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控,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供稿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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