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验收难结算难的法律破解之道”公益讲座成功举办 |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2165 |
为帮助广大会员企业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合理、合法、合规地破解验收难与结算难的问题,维护企业自身正当的权益,2月24日下午,我会组织开展了“建筑企业验收难结算难的法律破解之道”公益讲座。南京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主任宋海龙主持开讲。
本次讲座特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张纲律师主讲。来自本市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总经理、分管副总、法务、财务、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副经理等项目管理人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与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当日最高在线收看人数超2800人次。 本次公益讲座受到广大会员企业的热烈反响,同时也有部分会员企业及个人因工作原因错过了本次学习,协会认真收集企业诉求,积极协调,联合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张纲律师特别为大家准备了“破解建设工程结算难Q&A”。 破解建设工程结算难小问答
问题一:中标合同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该以哪份合同为准? 答:属于“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以中标合同的约定为准。
问题二:施工企业遭遇“背靠背”的付款条款,没法收到工程款,怎么解决? 答: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建工案件疑难解答”第22条综合来看,建工企业如果能证明付款人拖延工程款,或者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则可以突破“背靠背”条款,要求付款人付款。
问题三:项目章、资料章被项目负责人滥用,产生了借款、工程款等债务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避免? 答:关注三点:1、项目资料章上注明使用范围,例如:“专用xxx用途,签订经济合同无效”;2、建立管理制度,保障实际用途与注明的范围相一致;3、尽早建立电子章
问题四:业主方指定品牌的设备出现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高院“建工案件审理指南”第1条规定,由业主方(发包人)承担责任。
问题五:业主方单方面工期提前,施工方能否拒绝?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2条、第22条规定,建设工期的约定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与中标合同为准。因此业主方无依据单方面提前工期。
问题六:工程已完工,但业主方用拒不竣工验收拖延付款,如何解决? 答:三步走:1、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2、业主方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如业主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问题七:业主方在竣工后不结算,如何解决? 答:在签订合同时,关注要约定结算审核时间;如超过约定或合理期间未给结算审核结果,可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问题八:地方法规规定,工程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但迟迟不审计怎么办?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复函:“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业主方不得以审计为由拒绝结算。
2023年首期公益讲座在满满干货的加持下圆满画上句号,希望广大会员企业结合实际,取其精华,融会贯通,在接下来的生产经营工作中,切实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