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业协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11658 |
南京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京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 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JCI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建筑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致力于为企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会员与会员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培育、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A座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引导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推动企业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南京建筑行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二)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四)根据委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经批准的各项评优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经营,维护职业道德; (五)研究探讨行业管理和企业运行内涵,引导、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六)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出版协会期刊与建立协会网站等信息传媒系统,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审核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资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如自动退会后,再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需书面说明情况,并补齐历年欠缴会费,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 1/3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三)热爱和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本团体工作,社会责任感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四)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五)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年4月21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