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930 |
文/魏志强、杨柳 2023年8月1日,为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等,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提出了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近期,国家发改委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解读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通过治理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平准入 公平准入是民营经济能够从事市场活动的必要前提与核心环节,但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领域中民营企业仍会遇到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依然存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未落地落实。此次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希望通过专项治理以进一步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查找出制度机制弱项,加快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与活力。 二、重点治理内容: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次专项治理重点核查企业反映强烈的四种情形:是否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是否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以及是否存在监管执法机制有明显短板。 对此,专项治理规定:针对招标人通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等要求搞地方保护的,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针对市场反映突出的围标串标、挂靠资质的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针对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不规范、监管机制不畅通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牵头,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厘清责任,明确整改任务,抓紧补齐短板弱项等。同时,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将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解决前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机制,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三、本次专项治理中招标人需要关注的“新问题” 针对前述违法违规情形,此次专项治理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10%。并且还要求各省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2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这势必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落实对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主体的惩处,甚至会对该类违法主体造成致命打击。 故在本次专项治理列举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中,笔者认为,招标人除了需要注意以往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等问题之外,还需要特别重点关注在组织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列举的“新问题”: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以及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等。 此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以提高对自身招标投标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及法律责任的可预期性。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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