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745 |
文/魏志强、杨柳 2023年10月7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3〕6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简要解读南京市的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规定。 一、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要求明确,需地方配套具体政策措施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的履约责任担保,其作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交易的成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金额上限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当前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遂在2023年1月印发了《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要求各地制定相应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信用状况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随后江苏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关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促进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应用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3〕29号),进一步指导各地贯彻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同时,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基于上述政策法规规章要求,南京市发改委会遂联合印发《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措施。 二、四大类项目可适用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 首先,《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为进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次,《通知》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政府采购工程四类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其中前三者有明确的减免政策:其中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减免政策为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诚信状况良好的投标人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1)施工项目(含工程总承包),投标保证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20万以上的减半收取。(2)服务类项目(含全过程工程咨询)、货物类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3)诚信状况良好是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网站没有失信行为被公示。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参照执行。关于交通工程减免政策为1、投标人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免缴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保证金减少50%。3、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和信用等级(包括联合体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规定执行。关于水务工程减免政策为1、投标人信用等级AAA级的,鼓励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信用等级AA级的,鼓励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3、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字〔2022〕2号)规定执行。而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关于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政策规定。 再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并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约的合同无须上传),如未按期上传,自行承担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后果。而投标人应签署信用承诺书(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参考格式见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虚假承诺或未提交信用承诺书而少缴、不缴投标保证金的,自行承担投标无效等法律后果。若发生投标保证金依法或按招标文件约定可以不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情形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限期补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且将相关情况记录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招标人也可以按履约评价不合格拒绝其参与之后的工程投标。 三、投标人应注重企业良好信用维护,依法诚信投标 根据《江苏招标投标条例》及发改法规〔2023〕27号文等规定,本次投标保证金减免的重要前提是投标人为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评价等级高,才有资格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同时,苏政务办发〔2023〕29号文明确规定要加快实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投标人信用信息自动获取、自动比对。招标人可以依据相关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省、设区市公共服务系统要按照统一数标准和接口,进行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记录、推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协助行政监督部门,违反信用承诺的企业进行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投标人存在的伪造、变造资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不诚信违法行为信息在江苏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这不仅影响投标人企业自身的信用形象,受到失信惩戒,无法享受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减免优惠待遇,同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投标的风险。故,笔者建议投标人在当下应更注重企业良好信用维护,依法诚信投标。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