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4-06-13 浏览次数:459 |
魏志强 李亚培 2024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发布的《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亦将《招标投标法》修改列入了年度计划。 《意见》是招投标领域的一份综合性改革文件。《意见》共提出四项总体要求和七方面政策举措。作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意见》要求,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上述举措系为了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招标文件的提前公示一定程度上事前防范了质疑投诉,减少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但同时也是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处理异议能力的考验。 在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方面,《意见》特别提出,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此外,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 (二)完善评标定标机制。1、关于评标方法的选择,《意见》明确,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 该条规定和《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四十五条第二款[1]和四十六条[2]相对应,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尽管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明确指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仍然存在“唯价格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最低价中标”问题频发。另一方面,因为缺乏统一的成本认定标准,评标委员会也很难认定是否存在低于成本报价,最终导致招标结果存在潜在风险。 2、关于“评定分离”方法的推进。《意见》规定,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2019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各地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自此改变以往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评标、定标的做法,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根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3],原则上,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由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3、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意见》要求,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行招投标法律体系下未明确规定审核程序,仅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实践中一般是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评请求。 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意见》着重提出了两方面治理措施,一是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二是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三是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2017年国家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后,针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同程度的存在代理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履约意识薄弱、挂靠现象严重等问题,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11月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60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于2024年3月2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宁建招字[2024]49号)再次强调“(十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严格落实《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意见》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对于部分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人数少,有可能出现专家“熟面孔”、“打人情分”的情况,《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的方式。 本次系首次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了“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2023年8月起实施的《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新增年度考核内容和评价等次,明确了十种情形下,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采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专家资源共享方式,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 《意见》强调,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除加大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之外,《意见》提出,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1]《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