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企业进南仲”——第一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影响”活动成功举办 |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271 |
为更好服务建工企业,加强与建工企业的联动。近日,我会联合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建工企业进南仲”活动,首场活动主题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影响”展开。南京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茹洋,我会副秘书长宋海龙,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李青、副庭长韩文涛,以及我市三十余家建筑企业代表参加此次活动。 南京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茹洋发表致辞。他表示,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还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南京仲裁委员会致力于为建筑企业提供仲裁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项服务活动,助力企业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坚强有力的仲裁保障。 我会副秘书长宋海龙表示,协会与南京仲裁委携手合作推出“建工企业进南仲”品牌活动,旨在通过搭建一个互联互动、开放融合的交流平台,增进了解、促进合作,探索多元化的争议解决路径,推动建工行业健康发展。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李青介绍了江宁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和开展纠纷联动化解的情况。他表示,江宁法院与南京仲裁委员会正积极探索建工案件纠纷联动化解的新路径、新机制,选拔优秀的仲裁员为调解员,更高效地为建工企业解决争议。
在专题培训环节,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纲着重分析了《民法典合同篇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以物抵债与工抵房的规定,对建工企业相关常见问题的风险规避和纠纷处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雷结合自身业务方向及实务经验,分享了《民法典合同篇通则司法解释》对工程款结算和追偿的影响,并向到会的建工企业代表总结介绍了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优势,为企业解决建筑行业相关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本次建工企业走进南京仲裁委员会,零距离接触仲裁,更直观地感受到仲裁的魅力与优势。同时,我们期待“建工企业进南仲”系列活动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为企业梳理总结建设工程领域争议纠纷热点、难点问题,降低企业管理风险,提高法律风险事前防范能力,助力建工企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