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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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141 | ||||||||||||||||||||
文/魏志强 李亚培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2024年7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导向与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5月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一脉相承,在提出“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正、坚持竞争择优、坚持协同高效”四项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围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等方面,要求中央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亮点一明确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对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对于(1)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2)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3)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结合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物的特点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等适用条件,应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之一:
另外,在“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笔者建议,中央企业在采购制度文件中对于小额零星项目和应急采购项目提前作出界定,并对采购流程进行细化。 亮点二 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但同时也强调,不能以此作为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的理由,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 对于供应商库的合规管理要点,第一,不得限制竞争,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中要求“(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第二,在制定客观有效的考核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动态开展评估考核,建立供应商的信用数据库。 亮点三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 《指导意见》提出,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相关系统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严格规范电子采购平台收费行为,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亮点四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曾提出,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本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中央企业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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