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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建筑业协会联合江宁开发区法院召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交流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292

为深入强化对会员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提升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涉法问题的解决策略和能力,20241210日下午,江宁区建筑业协会联合江宁开发区法院在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交流研讨会。宏亚集团、华致集团等29家企业负责人和法务人员参加了会议,江宁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冯晓华、副院长马帅、民一庭副庭长樊琴亚出席了此次会议。

会上,冯晓华副院长针对会议前期征集的企业反映的“电话难打通”“保全问题”“立案问题”“虚假诉讼问题”“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背靠背条款问题”“分包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答和交流。冯院长强调,开发区法院始终聚焦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处理,致力于司法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并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减少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所需的时间成本。冯院长指出,各企业应进一步强化自身管理,将企业风险和诉讼案件数量降到最低,增强社会责任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开发区法院将通过区建筑业协会这一桥梁,更高质,更高效、便捷地依法为企业解决涉法问题。

会上,马帅副院长针对“背靠背条款问题”和“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释。马院长强调,各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对下游分包单位的审查管理,确保总包单位的专用章不被下游单位违规使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会上,江宇集团、弘正建设、永腾建设等单位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冯晓华副院长一一进行了回答。

会上,樊琴亚副庭长作了“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专题讲座,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与会企业代表阐释了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十个方面问题及案例。一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二是内部挂靠关系的对外效力。三是加盖“资料专用章”行为的效力。四是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五是多层转分包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六是对中标备案合同进行的实质性变更无效。七是工程领域“替代开票”的约定无效。八是恶意串通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九是主张工程增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十是长期未审计工程欠款的处理规则。十一是“先票后款”履行顺序约定的效力。十二是以票据支付工程款被拒付后如何救济。十三是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消灭金钱债务的判定。十四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十五是施工人在对方违约后负有减损义务。十六是工期延误责任方的认定规则。十七是分步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过错认定。十八是工程保修期起算时间的认定标准。十九是保修义务履行不力时的责任承担。二十是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异同。生动形象的讲解使得各企业参会人员深受启发,受益匪浅。

 

 

 

会议最后,协会宋守君同志作了总结讲话,他首先代表全体会员企业对江宁开发区法院深入基层,倾听民声表示由衷地感谢。同时,他强调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指出这应引起各企业对自身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构建桥梁,通过举办各类活动,提升企业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各企业法务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以防止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引发的诉讼问题。选拔具备丰富经验的项目经理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帮助解决部分企业纠纷,助力企业营造一个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

 

 

 

 

江宁区建筑业协会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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