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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防范侵权行为发生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5397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防范侵权行为发生
李  淑  君
 
案例介绍
 
案例1:
 
2007年8月30日,王某下班步行回家,途经人行道一侧的施工路段时,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突然倒塌,王某避让不及被砸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半脱位、右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等伤,构成八级伤残。王某将施工单位告到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等10万余元。后法院将建设单位追加为被告。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施工单位承担了大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
 
2009年9月31日,范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建筑企业施工路段时,由于某建筑企业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砂石料,且未设安全标志,导致范某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而当场死亡。随后,范某的家属要求某建筑企业对范某的死亡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范某的家属将某建筑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企业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堆放砂石料造成范某死亡,应承担责任。
 
律师视点

    关于案例1: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开发单位等均相互推脱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解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民事侵权纠纷。

关于案例2: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建筑企业擅自占道堆放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建筑业是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建筑安全施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建筑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的管理显得尤为的重要。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施工单位在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外,还需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预防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施行,我们将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条款在此特别列出,以提醒建筑企业重视。
  
 
1、关于高空危险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等施工活动,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单位即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比如极端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施工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害人如果有过失,也要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以及项目已竣工但未交付给建设单位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侵权责任首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条件赔偿被侵权人,再向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实际责任方追偿。
该条款增加了施工单位经营风险,即便建筑物的倒塌与施工质量无关,但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也必须先垫付赔偿款。
 
    4、关于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施工单位存在过错,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对材料堆放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损害事故发生。
 
5、关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企业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避免损害事故发生。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应事先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6、关于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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