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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管理办法》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24

文件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20204月,我委印发了《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07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率先执行,而后推广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工程、装饰工程等。《暂行办法》依托人脸核身技术,实时动态反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管,有效遏制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到岗率低的问题。

20213月,省住建厅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监管(2021118号),原《暂行办法》与该文件部分要求不符,如:《暂行办法》考勤对象仅包含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省厅118号文件还要求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也纳入考勤;《暂行办法》中考勤人员仅包含部分重点岗位,省厅118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全部项目管理人员均需考勤,故亟待编制新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3、《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94号)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三章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的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及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对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到岗两个名词进行了准确定义。

第四条考勤流程,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实名到岗工作的流程。

第五条有效考勤时间,明确了《办法》中的有效考勤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的基本管理要求,其到岗履职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考勤人员要求,明确了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且所配人员均需考勤。

第七条考勤要求,明确了工程开工至完工期间,项目管理人员需实施考勤。

第八条每日考勤时间,明确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

第九条暂停施工,明确建筑施工现场暂停施工时考勤相关要求。

第十条人员变更,明确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及确需变更时考勤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人员离岗,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及确需离岗时考勤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考勤综合管理,根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部开工至完工期间重要岗位考勤情况,进行考勤综合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各方责任,明确了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考勤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明确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五条监督执法,市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明确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考勤结果应用,明确了考勤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作为差别化监管的参考。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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