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
——在第十届中国建筑业企业高峰论坛上的演讲
(浙江•绍兴)
汪士和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早上好!
昨天上午大会安排我荣幸参加了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的内容正好与我演讲的内容有关。我对记者朋友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参观“复兴之路”展览,说了“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在太经典了!那么空谈误国,脱离实际的发号施令是不是也误国呢?营业税改增值税本身是税制改革的大方针,无可非议,但是如果确定负征11%的税率极大地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负担,而坚持强制推行的话,带来的后果则是不堪设想的。建筑业是个有着4000多万从业人员的大行业,但同时又是一个利润率水平非常低下的行业,去年国家公布产值利润率只有3.55%,如果按照文件规定计征11%增值税,企业的利润率必然还要大幅度下降,企业穷了,垮了,那么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目标又从何谈起?
所以,我通过媒体呼吁,一定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率,切实达到税改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
今年9月14日住建部计财司在江苏镇江召开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研座谈会,请到财政部税改司参予制定政策的处长,希望让政策的直接制定者亲自倾听企业的呼声。据了解,有一定效果,但作用不大。
下面我向各位汇报,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
近几个月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章和评论频频见于建筑业的主流媒体,基本观点和意见一般都是建筑企业的负担又将加重了,果真如此的话让利润率本来就非常低的行业生存发展将更加难上加难。
那么同样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什么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反映普遍看好,有的甚至欢欣鼓舞,地方政府纷纷表示支持税改并积极要求试点,而建筑业虽未正式试点,按上年实际完成产值数测算后基本上都处于一愁莫展、叫苦声连片?
据年初开始试点的上海调查,交通运输业改税后负担有减有增,总体上减多增少,而现代服务业经测算,税负减轻40%。这种强烈的反差,应该引起税改政策制定部门的高度重视。
建筑业“营改增”的焦点在于进项税抵扣难,而不是理论上增值税链条上各个环节都能够抵扣,从深层次上分析,原来是建筑行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需要改革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弊端所造成的。具体反映如下:
——在招投标上。没有认真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外部坏境的不相同,不考虑建筑企业应得的合法利润,生搬硬套了最低价中标的做法,使得整个行业成为微利行业,国家公布的2011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3.55%,而实际情况是,纯粹从事房建的施工企业利润率要比平均利润率低得多,在这种背景下,“营改增”如果负担未减反而增加,借用中国建筑会计学会从全国上报测算的66家企业整理出的调研数字平均增加93.47%负担的说法,就难怪建筑业反映如此强烈了。据专家折算成营业税同口径,相当于把3%营业税一下子增加到了5.8%。对于微利行业,这样的税改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定额管理上。管理部门说现在的做法是完全交给了市场,采取“控制量、放开价”的做法。实际情况上都是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着源头,全国没有一个省停止过使用预算定额的办法,却对材料、人工、机械使用全方位价格放开,与定额上规定可取的不足差额,都由企业自身消化,特别是人工费严重倒挂已经让施工企业不堪重负。
——在当前建筑市场实际状况上。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70%中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或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而作为增值税征收基数的所占30%,造成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到65%,如果政策制定者们按照这样的实际情况,无论如何也不会确定11%的高税率。笔者曾在自己发表过的文章中总结了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10个方面的主要原因,这里再引用一下: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苏中集团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3.47亿元,只占理论数的的38.7%。即: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加上建设方不断扩大“甲供材”的范围,就连金属门窗、卫生洁具等有的甲方也自己采购,造成抵扣系数越来越小。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30%,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超过30%。特别是劳务企业本身以提供劳务为主,没什么可抵扣的,一视同仁进行税改,劳务企业将无法生存。
3、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苏中达23%),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简易征收核定的6%(不是理论上的17%),仅这一项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从事交通、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是不小的负担。苏中公司近三年新添3.38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6871.62万元,占理论可抵扣的3.9%。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6、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
8、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苏中公司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取得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可言。
9、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 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据说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如果脱离实际,理想化地认为增值税上下游都可以进行“转嫁”式的抵扣,照此理念指导下,建筑业必然受到伤害。因为仔细分析下来,建筑企业已经实际上无处可“转嫁”,而成了“最终消费者”,无论是道路、桥梁还是公用建筑,也无论投资方是谁,对于建筑业企业都是建完交付走人,拿不到任何进项税发票,再去向谁进行抵扣;即使是商品房或保障房,在国家房屋价格调控政策之下,又怎么向开发商进而向购房消费者身上“转嫁”,所以建筑企业在增值税链条上成了末梢的终极消费者,亦或有点像股市中被“套牢”的小股民。
建筑业的从业人员达4000多万人,按三口之家算涉及中国的一亿多人口,对建筑业的有关改革都不能脱离这个大前提,如果税改让大批企业难以为继,从而引发大量新的失业人员产生,这绝不是“营改增”的初衷。因此,笔者除完全赞成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信息部部长刘国柱先生在其文章中提出的八条建议和措施外(调低增值税适用税率、适当调增取费费率、明确人工费的抵扣政策、重新修定劳动定额、保留财政扶持性待遇,制定过渡性政策、应当允许“期初留抵”、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在镇江会议上我提出二条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在时间安排上全面推后,越后越好,有利于开始试点时,很多环节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尽量减少不能抵扣造成的损失。二是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全国统一实施时间,以解决建筑业普遍存在的跨区经营可能产生的矛盾。不管政策结果怎样,对于建筑企业都不能坐等,必须积极做好应对的准备,例如;尽快转变“一脚踢”的承包方式,因为总包方拿不到应该提供的进项税发票抵扣的话,就得付出多缴税金的代价。再例如;地材采购环节普遍存在发票不规范现象,甚至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另一个价,现在都必须加强管理。争取把营改增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