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基基础施工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市场行为,保证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保护地基基础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基基础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地基基础行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各级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建筑业协会地基基础施工分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南京市从事地基基础的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等方面共同缔结的行为准则,所有会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本公约,自觉接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地基基础施工分会对执行自律公约情况的管理、监督和处罚,违约的责任由违约会员单位自负。
二 行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基基础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业务,不转让、不出卖资质证书,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 坚持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恶意低价竞争,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对同行业其他单位不诋毁,不拆台,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严格执行,地基基础施工分会负责制定南京市地基基础行业自律公约的制订。地基基础施工分会会员单位必须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八条 地基基础施工分会负责自律公约日常运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专家库的作用。
四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地基基础施工分会应加强自律公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公约情况的管理,接受来自会员单位对执行公约情况的监督和举报。地基基础施工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原则上每季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若遇到重大违约投诉可及时召开管理工作会议。
第十条 根据举报情况及时组织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被举报单位的专家一律回避,被举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小组应在接受调查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证情况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上报地基基础施工分会研究决定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若受罚单位不服,可以在收到违约处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建筑业协会申诉。
第十三条 受罚单位对处罚无申诉或最终裁决(申诉无效)下达后,执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地基基础施工分会所有会员单位及自律公约专家组成员,应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履行本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成员单位的有关违约信息,各成员单位不得向外界散布有关违约处罚信息,不得据此诋毁相关成员单位。
五 罚则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不执行本公约,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经南京建筑业协会批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公开曝光。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的;
2、将地基基础施工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3、投标时以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获取中标资格,在施工中以偷工减料获取利润的;
4、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市场行为的;
5、违反本公约的其它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涉嫌违约的成员单位,建议地基基础施工分会将其违约情况上报南京建筑业协会、南京市住建委处理,将其纳入到诚信手册管理中,并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修订根据地基基础施工行业自律公约履行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地基基础施工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南京建筑业协会地基基础施工分会审议批准,并报请南京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建筑业协会地基基础施工分会。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