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要做好准备面对机会 迎接挑战
囗文/郭鹏伟
在去年全国人代会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对社团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同时推行成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2013年9月,根据中央精神,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规定,符合以下基本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均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协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脱钩时间安排为:2013年12月底前选择80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推开,201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从目前的情况看,脱钩试点工作推进有点滞后,但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去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登记。”由此可见,中央对社团改革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可以预见,在即将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会对这项工作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这些改革举措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那就是国家提倡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更多地依靠自身能力而非外在支持,更多地依靠行业认可而非政府授权,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同样适用于社团。如何在新的体制下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是摆在各社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协会必须具有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改革带来的各种挑战,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机制创新 提升服务水平
要抓住此次改革的契机,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各项准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今后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团体只要自身有足够的实力,将大有可为。协会要继续坚持“三服务”宗旨,不断提高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的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注重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深入行业调研,更加密切与地方同业协会的联系,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在“一业多会”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力;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紧紧围绕中央和部中心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行业政策走向,为会员做好服务和引导;要注重行业企业和行业人才“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双提高,既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又注重核心价值理念和行业文化的锻造,进一步提升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勇于开拓 树立主体意识
要根据行业现状和企业需求,积极探索填补政府职能缺位的有效途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政府职能缺位的地方,市场主体无法自主解决的问题,恰恰是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最佳领域。目前大家都比较关心政府职能转移的动向,这无可非议,我们也希望相关社团能够顺利承接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职能,确保行业健康有效运行。但是光盯着政府职能转移这块“蛋糕”还远远不够,因为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是有限的,协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必须树立主体意识,明确角度定位,积极调研行业需求,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闯出一条新路,探索解决制度漏洞的新办法,开拓行业自治的新领域。应该说现在还有很多市场管不了、政府管不到的盲区,行业协会只要选准了方向和目标,将大有可为。
继续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要更加密切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社会组织改革无论推进到哪一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的定位不会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定位也不会变。广东省行业协会改革先行先试的经验表明,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紧密的协会,在市场上更易生存,更能得到会员的认可,因为他们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可以有效引导会员健康发展。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协会更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行业政策走向和政府部门意图,为会员决策提供参考;要不断提高为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根据政府需求及时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承接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各类社会管理职能;要积极主动沟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立法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唯有如此,才能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中,才能在行业树立权威。
规范分支机构管理
要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将各分支机构的活动置于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之下。目前由住建部管理的39家社团共登记成立了375个分支机构,各社团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2013年年底,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住建部取消了对部管社团分支机构的行政审批程序,各学、协会可以自主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消。表面上看社团的权力增大了,但在权力增大的同时,社团对分支机构监管的责任也更大了。社团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而分支机构则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行为都由决定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社团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协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关于分支机构管理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禁止对外承包分支机构,禁止向分支机构收取或变向收取管理费用;要密切监督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人事任免以及财务运作,杜绝分支机构超范围活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收取会费等行为。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