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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合同承包人银行履约担保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3173

浅谈施工合同承包人银行履约担保
    囗文/陈斌和    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建设部于2004年在深圳和厦门试行工程担保制度,于2008年向全国范围推行。目前工程担保已涵盖所有的工程建设领域,并已列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基本都被发包人要求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承包人银行履约担保,其实质是发包人对自己权益的保障,是发包人制约、惩罚承包人的工具和手段。鉴于保函有一定的独立性,发包人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即可作为保函的受益人直接要求出函银行赔付保函金额;而且,只要符合保函赔付条款,银行有义务予以赔付而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
    鉴于前述的保函实质,银行在受理承包人申办保函时,除非承包人向银行缴纳全额保证金作为赔付准备,否则必将按办理贷款的程序进行审核。目前实务中,一种方式是银行通过对作为保函申请人的承包人进行评估,达到银行一定的信用评级后予以一定额度的授信,在承包人缴纳20%至50%保证金或提交同等比例的抵(质)押物的条件下开立保函;另外一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是直接支用中合银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为承包人开立银行履约保函,虽也需对承包人及项目做必要的评审,但程序效率已大幅提高,并基本可以全额敞口,即免除承包人所有的保证金及其他抵(质)押。
    如前文所述,一旦受益人(发包人)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有义务根据保函条款的承诺进行赔付,银行赔付后,即作为保证人获得向承包人主张债权的“追偿权”,所以,承包人是保函的最终赔付责任人。而且,一旦发生索赔,立即会记入承包人的征信记录,对承包人的信用状况产生恶劣影响,进而导致承包人此后被所有金融机构“另眼相看”甚至“封杀”。再者,原来仅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关系,因为索赔,又引发出承包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给原有的施工合同双方纠纷的化解和协调处理更带来更多的障碍和成本,使得承包人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鉴于以上几点,防范和应对发包人在银行履约保函项下的索赔显得非常重要。
    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深圳第一批获得融资担保牌照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第一批从事工程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当前业务规模荣列工程担保领域全国民营第一。尽管工作繁琐,中合银公司全体同仁始终不遗余力的一直坚持严谨的保前评估和保后跟踪管理,及时洞察风险信号,防范于未然。多年来海量的担保项目无一发生实质性赔付,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得到了建筑业和银行业界的高度认同,已然成为行业内风险管理的标杆。中合银公司多年来理念的坚持与所付诸的行动,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众多施工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实现了自我的发展强盛。
    不可否认的是,在实务当中,相当部分的施工企业或其负责人对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中不乏认为保函不过是合同通用条款设置的一道程序而应付了之者,他们对保函问题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以致不测事件发生时被动应付,使各种类型的成本和费用白白增加!
    本文仅为建筑施工单位处理与发包人合同关系时提供有关银行履约担保的框架性参考,如遇具体情况可联系南京建筑业协会咨询,中合银公司作为协会的理事单位,将竭诚为协会会员提供工程担保领域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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