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 法律热线

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4150

法律知识问答
以下问答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魏志强 程浩 律师提供(接上期)
合同条款的效力:

19【问题】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合同有约定,待建设方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现总包方以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分包方款项,这条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回答】:我认为,总分包合同的“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的约定本身是合法的,总分包双方理应信守这个约定。
此外,我国《建筑法》对总分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是总分包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权利,因此,如总分包双方已约定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体现的是对连带的权利即收取工程款作了特别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提问者所称的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总分包合同的这个约定来处理案件。

总包方以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付分包方款项怎么办?
20【问题】我公司作为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在业主向总包方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同比例支付”,现在总包方以上述约定认为业主尚未支付总包方款项,故其也无法同时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实践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合同有很多内容条款是与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联的或一致的,尤其在工程进度、工期、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都是基本一致的,有的分包合同将总包合同作为附件。
贵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是总分包合同约定付款的通常做法,贵公司与总包方关于付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业主向总包方支付款项后三日内同比例支付”属于支付分包款项的条件,贵公司与总包方依法应当信守该约定。在该种情形下,贵公司应该主动提示和督促总包方在一定条件下积极向建设方提出付款以促成自已一方付款条件的成就。若总包方怠于行使其总包合同项下的付款请求权,甚至不正当阻却这一条件成就的,则依法可视为条件成就。同时,贵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向建设方代位行使总包方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

我公司中标的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怎么办?
21【问题】我公司中标承建了某市城市环路项目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司垫付了大量的款项,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我公司的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现我公司亏损巨大。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回答】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司法解释,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即合同无效并不能解决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亏损的困境。
注意: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实际中标后想以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22【问题】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 目前,工程垫资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主办单位:南京建筑业协会   备案序号:苏ICP备10205300号-1
电话(TEL):025-84592563  传真(FAX):025-84592563
邮 编(Mail): 210014  地址(address):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座7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