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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3701


法律知识问答
以下问答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魏志强 程浩 律师提供(接上期)

5、发包人要推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我公司按照流程上报了增加工程量的内容与费用的签证单,发包人的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并在签证单上写明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000000元。但在最后结算时,发包人却以供材料工程量有水分、套用定额错误而不予认可,并要求委托审价。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该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能情形的,在形式上又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该补充协议就应当被双方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发包人要求推翻重新审价的,贵公司可以予以拒绝。

6、 鉴定单位未认定承包人的签证单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包了一座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结束后由于双方对于结算问题达不成一致,我公司诉讼至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但鉴定单位认为我公司提供的部分工程签证单不能被计算在鉴定价款中。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工程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达成的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凭据。其关键是双方是否就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在形式上合法(如必须签字、盖章等)。如果签证单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而存在一定瑕疵的,建议贵公司可以提供其他有关的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据此可以让鉴定单位出具补充被告。

7 、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个人,承包人否认收到该部分工程款的能否支持
【回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是承包人。而项目经理是施工过程中代表承包人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此,未经承包人授权,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的,属于履行主体的错误,责任应由其自负,除承包人认可或者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支付给项目经理是得到承包人许可的外,付款对承包人不产生已接受债权的效力。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应予支持。项目经理收取的该款项,发包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自行追回
8、项目经理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签字、承诺是否有效,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是谁
【回答】
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职责包括负责施工工程的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等全面管理,按国家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工程合同约定各项条款,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等。
因此实践中对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该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工程管理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应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项目经理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因此并不是其什么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如果能够确认属于项目经理个人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因由其本人负责。

9.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印章是否具有对外的效力?
【问题】我公司材料员未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偷盖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和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合同付款条款对我公司不利。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 虽然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是贵公司的正式对外印章,但在对外合同上加盖此印章后,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且公司又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可被认定为是贵公司对履行行为的默认,公司应当承担履行该合同的责任。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贵公司应该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加盖贵公司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合同的签订人未经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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