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魏志强 高源律师提供
2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固定价格合同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扬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在承包施工一个商业项目工程时,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所有材料涨价风险均由我公司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上扬,导致我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合同材料差价。我公司要求发包人承担部分材料差价,但发包人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价格为由拒绝我公司的要求。请问我公司有无救济方法?
【回答】:当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大,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有可能失平衡。有关政府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材料涨价可以进行调整的文件。但部门文件一般是指导性或倡导性的,适用的前提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
要求调整价款,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应当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施工期间的钢材价格涨幅超过了市场价格正常的、合理的波动范围,超出了合同双方可预计的范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贵公司而言明显的不公平的话,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固定总价进行调整。
但是这种调整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贵公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并由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多少。建议最好的方法是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例如可以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由贵公司承担亏损或收益,5%以外由甲方承担亏损或收益。
2、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发生争议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接某厂房施工,但厂房急于投产,要边设计边施工,且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现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在结算上发生了严重分歧,该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按总价支付工程款,我公司认为当初的固定总价并不固定,因为没有图纸,现在应当按照图纸计算工程价款。请问我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回答】: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也是工程计价的基础。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施工图纸,那就没有包干依据,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固定总价包干也就名不副实。
我们认为应适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即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竣工图纸依据相关定额全面重新计算工程价款,若对重新计价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进行造价评估以确认最终工程价款。
3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结算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接了一座办公楼的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固定总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多次进行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较大的增加,我公司进行了工程量的申报;但没有得到确认。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在结算时,我公司按照竣工图对工程总价款进行了重新核算,但发包方认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固定总价。请问对此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图纸的变化往往会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从而使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矛盾发生。
通常情况下,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若工程量变化(或增或减)较小,则双方一般保持固定总价不变。但如果发生了设计变更,从而导致起初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则应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若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可以参照原固定总价报价表中的单价或参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
4.甲方要求对固定价格合同审价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都没有争议。但在竣工结算时,甲方认为固定总价的价格有些高,所以要求委托审价。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贵公司和甲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价款是不做调整的。但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等其他情形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贵公司和甲方可以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如果不存在上述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形,甲方要求重新对合同总价款进行全面审价的,贵公司可予以拒绝。
5、针对发包人的口头变更指令怎么处理。
【问题】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结算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怎样办?
【回答】: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签证确定。如果没有书面签证,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承包人也可以主张权利。
6、【问题】工程联系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认定处理。
【回答】
承包人提请发包人签证的联系单得不到发包人的签证、甚至得不到已经送交签证的回执,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及价款的调整等等,都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的联系单或报告。而联系单得不到签证或不能取得送交回执的直接后果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索赔和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事实的认定。
实践中,有关会议纪要,监理周报、工地例会记录都可以作为认定发包人同意施工的证据。承包人也可以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确认,而不必拘泥于签证单。因为工程量是有形的,可用实际结果加以证明。
7、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怎么办?
【问题】在我公司承包施工的一项工程中,使用的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通用条款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我公司没有在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当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现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视为合同价款未变更不予结算变更量。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示范文本》中约定了很多关于期限的问题,且规定若在期限未实施某行为的,则视为未发生、未变更,视为同意等等。实践中,承包人不认真研究合同约定,不加强施工中的合同履约管理的情况比比皆是,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若严格的从合同的约定来看,贵司没有在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的报告违反了上述条款,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等其他材料中若包括了当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我们认为,可以视为贵司已提出了变更价款的要求,若协商不成的,贵司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相应的变更工程量与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