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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建设之殃

发布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4062

 

                            

                            华丰建设之殃
                         

                                文/魏志强

 

摘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垫资过度、房地产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最终断裂,2015年底终以申请破产给企业“画上了句号”。如何应对工程款债权危机,严控垫资风险,是施工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昔日资产逾百亿,产业横跨建筑、房地产和海外工程三个板块的宁波民企大佬——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资金链断裂及遭遇银行抽贷断贷之后,2015年底终以申请破产给企业“画上了句号”。

    根据(2015)浙甬破(预)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截至2015年8月31日,华丰建设的资产总额约为63.69亿元,其中负债总额约64.78亿元,净资产为约-10.88亿元。

    华丰建设创建于1980年初,是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建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在浙江总承包了省标志性最大单体公共建筑——黄龙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和省最高建筑工程——萧山开元名都大酒店。

    在房地产领域,华丰建设是国内地产业200强,板块资产超过40亿元,土地储备1300亩,年开发量达100万平方米。2007年的销售额超过10亿元,开发了宁波华丰紫郡、江都紫郡、沈阳世纪华丰文化广场、世纪华丰园等住宅区和商业楼盘。

    2005年,该企业迈出国门,承接了泰国“任爱屋”工程6258套,合同造价6.1亿元人民币,其后进军马来西亚和利比亚市场,创下了宁波乃至浙江对外工程承包最大单笔合同项目。

    华丰建设的破产是由于垫资过度扩张、房地产宏观调控、银行抽贷断贷等原因所导致流动极度匮乏,资金链最终断裂。

    由于银行应对风险调整信贷结构,在二线城市新增的建筑和房地产开发贷很难获批,很多建筑企业的生存都会很难,感到资金紧张。一旦垫资过度,风险暴露之后,银行只能加快清收避免损失。

    当前,承包人普遍面临着以下几个困惑。困惑一、发包人要垫资才让干,承包人接是还不接?如果不接,将失去了市场。如果接,如何控制垫资风险?

    首先承包人在承接工程之时需进行资信调查,尽量避开空麻袋背米的建设单位。其次为了保障垫资款的顺利回收,我们需要为这笔“垫资款”上一个“安全阀”即提供担保。

    困惑二、发包人断断续续付工程款,有前一笔就没有后一笔,甚至根本就没钱了,承包人是继续干还是不干了?如果继续干,该怎么办?如果不垫资干,又该怎么办?

    首先需要了解发包人工程前景如何?何时有钱?其次作为承包人自己,目标是什么?是减少拖欠的工程款或者收回本金呢,是要获得损失补偿呢,还是获得最大利益?

    现在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还停留在过去的思维,以为还可以像过去一样,房价总是要涨的,等等看,只要是项目就能挣钱,所以不用担心。等发包人有钱了,自然会还钱。殊不知,在目前的时代,这样的发包人随时会破产,即使赚了钱,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把钱拿走。因此,该停工的绝不犹豫,该解除合同的坚决解除合同。否则断断续续施工,除了拖欠的工程款不断增加,越陷越深以外,工期延误的责任还有可能算在承包人自己身上。

    如果发包人工程确实前景不错,发包人只是暂时的资金困难。承包人可以考略采用股权转让加账户监管的方式进行担保保证工程债权的安全。相对于单纯的股权质押的方式,承包人具有公司的监督权,发包人转移资产不易,承包人可以较好的控制风险。对于发包人来说,解决了前期及施工期间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承包人好处可以监控发包人股权,给垫资款及工程款上了一把“安全锁”,又额外获得了融资收益。

    因此,预防和控制垫资风险的关键在担保,没有担保不宜草率垫资。而股权担保是一种相当可靠的和可行的垫资担保方式,其核心在于控制发包人的股权和监督发包人的管理。当然,即使有担保,承包人对公司垫资的总额也应有严格的控制,否则自己融资能力不够,一旦资金链断裂,是要出大问题的。

    当然,在发包人确实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及时以房抵债也可以大大减少工程款损失。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物抵债系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双方需在签订以房抵债合同之后,尽快去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仅凭以房抵债合同,前往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最后一颗救命稻草只能是工程款的优先权了。

    工程价款优先权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大法宝。但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受种种条件限制,诸如优先权行使期限延误,导致因优先权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施工单位稍有疏忽就有可能丧失优先权。施工单位究竟应如何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承包人超过六个月未行使的话就丧失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以后首先是提交结算报告,然后发包人进行审核,不知不觉中六个月就超过了,如果这个时候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的在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的时候,如承包人未请求法院确认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也将丧失工程款优先权。
   

    作为建筑企业在当前普遍遭遇资金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应审慎的应对工程款债权危机,严控垫资风险,处理好生存和发展的关系。

(作者:律师 工程造价师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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