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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索赔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5056

 

                       工程担保索赔案例剖析
                          

                       囗文/陈昶惠
 

    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加入南京建筑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以来,持续高效的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担保服务,仅南京分公司为江苏的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累计已超过40亿元,均无发生实质性赔付,赢得建筑业界和银行业界的广泛赞誉,但期间个别担保项目也曾出现过索赔风险,现列举几个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1:南京某装饰一级企业异地承揽了一家业主为香港某大型知名企业集团下辖的五星级酒店的翻新改造项目,工程主要内容为18层客房的翻新改造,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预付款1000余万元,施工方委托我方开立了同等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但工程从实施开始就已纠纷不断,直到临近合同约定工期截止时,施工方实际仅完成了3层,发包方已明确了向担保方索赔的意志。所幸施工方防范意识较强,已提前将真实情况通报我方,我方也持续的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建议,并于临近担保截止日直接会同施工方与发包方协商周旋,最终说服了发包方放弃索赔,成功避免了严重的后果。过程中经我方调查,发包方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不断修改、变更设计图纸,且不断核减造价,已然引起施工方不满,由于酒店处于边营业边改造施工,可提供的工作面非常有限,且受噪音、粉尘、气味的严厉限制,工程根本无法施展,而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的限定并不明确,对具体施工环境、场地并无具体约定,造成客观上实际上的窝工,对施工方也造成较大损失,当事双方矛盾尖锐不可调和,担保方的介入,使得当事双方较为理性对待并接受现状、计划后来,矛盾得以缓解,最终施工方的核心主张和利益均无受损。

    案例2:异地某装饰一级企业江苏分公司承揽了南京一外资连锁商务酒店的新建内装项目,施工方委托我方开立了合同造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在工程临近收尾阶段,发包方突然派员亲临银行正式递交索赔函,要求银行立即全额赔付,理由为施工方水电工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我方即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实情并尽量延缓赔付争取协调空间,掌握发包方提出索赔的真实原因,会同施工方落实满足发包方真实诉求后,发包方撤回索赔,成功避免了严重的后果。过程中经我方调查,发包方实际仅擅长于资本投资,对建设工程本无管理经验,又无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代建,自组团队进行管理,且团队内部人事错综复杂,令出多门,管理混乱,部门间竟然以拨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额超出施工方的签证完成工程量为由进行斗争指责,而施工方也存在内部管理不善,施工班组竟然因与施工单位的内部结算纠纷而围堵发包方,发包方向银行索赔的表面理由根本不是重点,实际上是双方各自的内部矛盾外溢纠缠而成,而发包方内部直接代表投资人的法务部门无心也无力协调,直接行使索赔权欲交差了事,后在我方的推动下,前因后果得以理清,双方各自作出退让而化解。

    案例3:南京某智能化一级企业异地承揽了一开发商新建园区的整体配套智能化弱电系统项目,施工方委托我方开立了合同造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临近担保有效期截止,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直接将施工方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银行列为第二被告诉诸法院,诉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诉求索赔权利,法院立案受理且排定开庭时间,我方即深入研究诉讼材料,收集罗列各项证据、推敲拟定答辩文本,并协调各方两次延后开庭时间,争取到了充足的时间空间,推动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发包方撤诉结案。过程中经我方调查,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正常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已完成前期预埋工程,相关签证手续完备无缺,但发包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项,施工方并未违约,经了解得知应为发包方在施工方完成几近无利可图的预埋工程后,其内部权力人士欲另安排第三方插手后续高利润的设备安装内容,施工方已有察觉,于是矛盾骤起,互信骤止,一方停滞付款,一方停滞进度,直至发包方欲急迫了结,以致诉诸法院,经我方会同施工方分析研判双方核心诉求,结合客观现实,推进各方真诚谈判,最终促成各方妥协,各方核心诉求得以平衡,成功调解结案。

    前述案例可得出以下延伸思考:

    中合银公司长期致力于工程担保事业,虽然尽最大努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必要的严谨的保前调查和保后管理我们一直持之以恒,依照担保的本质属性,一旦发生索赔,最终赔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是由施工方(保函申请人)承担,合理合法的最大程度的避免来自发包方(保函受益人)不当的甚至恶意的索赔,归根到底就是在维护施工方的权益。

    施工方对履约担保应从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并足够重视,在面对如何处理与发包人之间矛盾时需做足提前防备,将相关真实情况提前通报担保方,担保方则可提前介入,合理提供专业化建议,协同施工方并与发包方协调商榷纠纷、化解矛盾,作为相关联的第三方,可最大程度寻求平衡各方诉求,合理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规避施工方的利益遭受侵蚀,并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纠纷处理的成本和环节。

    实务中,往往相当部分的施工方对此不够重视,应付式的草率对待保前调查和保后管理,直至收到正式索赔时才疲于应对而丧失先机,而担保方可以介入协调周旋的空间也变得较为有限。尽管保前如何规避,但总可能会有不可预见的事件在过程中演变,保后管理的重要性就在于此,时刻提示施工方在执行施工合同过程中谨慎防范当事双方矛盾纠纷的发生以至恶化。前述案例的发生,均是在过程中当事双方矛盾逐步激化造成,案例1之中,施工方防范意识较强,担保方提前介入斡旋,提前搜集留存有利证据,在担保有效期内避免了索赔的发生,施工方主张核心利益、核心诉求并未受到掣肘,与发包方谈判的主动权依然在握,案例2、案例3之中,均是在担保有效期内担保方尚未介入而发包方已正式提出索赔,处理过程中,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施工方都不同程度的向发包方作出退让、妥协,较为被动。

    人们必然期望各行各业参与各项经济活动都能恪守诚信守约的精神,但目前的环境和现状仍不容乐观,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正如选择负责任的发包方,选择负责任的担保方同样重要,对于担保单位而言,风险规避固然重要,风险化解同样重要。建筑业协会是施工单位共建的平台,切实着力维护着建筑业同行的核心合法权益,中合银公司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必定贯彻协会宗旨,为建筑行业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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