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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清工程款有权拒绝配合补办施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3376

 

       未付清工程款有权拒绝配合补办施工许可证

                               囗文/李淑君


 

一、案情介绍

2011年,某建筑企业承包了某工厂的厂房二期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总工期为180天。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多次要求厂方支付欠付工程款500万元。厂方称其已经将260万元的工程款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给了建筑企业,剩余240万元作为工期延误违约金不再支付。

    建筑企业则称厂方将未背书的承兑汇票交给了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携款失踪,其并未收到260万元的承兑汇票。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协商,建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等,共计约500万元。厂方则反诉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40万元。

二、律师承办情况

1、案件分析

我所接受某建筑企业的委托后,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本案主要在两个方面存在极大争议:(1)260万元的承兑汇票能否视为已付款;(2)建筑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果不能为建筑企业在上述两点找到法律及证据支撑,建筑企业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过多次讨论,我们对本案的预判结果为:(1)26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否全部视为已付款,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2)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确实存在工期延误,建筑企业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预判结果看,建筑企业至少能够取得240万元工程款,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我们建议建筑企业尽快起诉。

2、处理结果

起诉前,我们初步调查并了解到厂方一直处于亏损,案涉厂房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名下除案涉厂房工程的土地外,并无其他财产。但厂方的母公司是上市公司,资金雄厚。

建筑企业起诉后,厂方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对抗非常激烈,厂方不仅认为其不应再支付分文工程款,甚至提出建筑企业有义务配合其补办施工许可证。庭后,厂方以当地市政府及建筑主管部门要求为由,发函要求建筑企业配合其补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收到厂方发的函后对于其是否有义务配合其补办施工许可证产生疑惑,甚至担心若不配合会有不利后果。

而我们则认为未付清工程款拒绝配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促成本案能够尽快解决的契机。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厂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240万,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后配合其补办施工许可证。

三、案件启示
 
1、承兑汇票必须背书

本案中,厂方将给未背书的承兑汇票交给了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携承兑汇票失踪。建筑企业未收到承兑汇票却向厂方提供了收据。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我们提出厂方在承兑汇票未背书上存在过错,但是法院并不接受。法院认为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派驻工程现场的负责人,领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企业承担。

因此我们建议若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兑汇票必须背书。

2、未付清工程款是建筑企业拒绝配合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正当理由,并可以此作为尽快解决案件的突破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八)……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因此无论是办理施工许可证还是补办施工许可证,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均是必要条件。本案中厂方未付清工程款,建筑企业当然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尽快解决案件的有效手段。(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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